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106號
SCDV,100,司票,106,20110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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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曾崇寧
      賴竫媛
上聲請人等與相對人李文宏溫承真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是否屬共同執票,若是,請補正各聲請
  人之請求金額;若非共同執票,請更正以一人為聲請人。
二、請具狀補正日後本院向何聲請人退還系爭本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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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