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42號
SCDV,100,司促,1542,2011022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4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筱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張筱芬及法定代理人張淳惠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