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07號
SCDV,100,司促,1507,2011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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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0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張隆昇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萬仕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世峰林純智
林淑玲、謝曼綾即謝愛美翁世聰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林世峰林純智、謝曼綾即謝愛美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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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