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0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張隆昇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萬仕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世峰即林純智、
林淑玲、謝曼綾即謝愛美、翁世聰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林世峰即林純智、謝曼綾即謝愛美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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