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源富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蔡采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源富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曾源富因涉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之加重強盜罪嫌,經 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被害人證述及監視錄影翻 拍照片在卷,認被告罪嫌重大,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 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於民國99年11月25 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雖其經本院於99年12月 8 日諭知以新臺幣100,000 元交保,然迄今仍覓保無著,經 本院訊問後,認其有逃亡之虞,且其所涉犯之強盜罪為法定 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 第1 款、第3 款之規定,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 2 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