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63號
SCDM,100,聲,163,201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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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淑貞
被   告 張岦翔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0年度執聲沒正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張淑貞因被告張岦翔犯妨害自由 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60萬元,出具 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 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7年刑保字 第91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其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具保人繳納保證金,目的在 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國家刑罰權之實現,如被告業經判決 確定,並已到案執行,則訴訟程序即已終結,應認具保人之 保證責任已經免除,是被告於法院裁定沒入保證金前,如已 緝獲到案,法院應不得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此有 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406 號裁定及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 、第268號裁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張岦翔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 100年2月10日緝獲到案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自不 得再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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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