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627號
PCDV,99,訴,2627,20110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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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627號
上 訴 人 許陳金絲
      黃徐金蓮
被 上訴人 林俐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62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下:
一、就上訴人許陳金絲部分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捌仟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壹萬玖仟壹佰柒拾壹元。
二、就上訴人黃徐金蓮部分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參仟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為貳萬參仟肆佰柒拾捌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部分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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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