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53號
原 告 李碧敏
訴訟代理人 黃正淮律師
被 告 林金池
林上富
林正忠
周廣益
林謝月琴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律師
被 告 曾凱穗
訴訟代理人 陳麗
被 告 葉敏如
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