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172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非訟代理人 陳進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霸溢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之支付命
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4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 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 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本件債權人因將債務人蔡長傑誤繕為蔡長興,聲請裁定准予 更正等語。經查本件支付命令關於當事人之姓名係據債權人 之聲請,當事人之姓名涉及是否為同一主體之判斷,上開姓 名誤繕非屬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 更正債務人姓名,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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