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66號
PCDV,100,重訴,66,201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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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6號
原   告 劉慧蘭
原   告 卜英奇
原   告 于曾維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被   告 孫正三
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被   告 張愛麗
被   告 孫金舜
被   告 孫鈺涵
被   告 孫明舜
被   告 王阿美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朝輝
被   告 李相助
被   告 馬德華
被   告 馬國華
被   告 馬曼華
被   告 馬美英
被   告 馬美華
被   告 馬美雲
被   告 馬曼麗
前列七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人馬自強
被   告 林春惠
訴訟代理人 王遠誠
被   告 謝明賢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4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2,934,5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872元,原告僅繳納1,
440元,尚不足124,43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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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