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6號
原 告 劉慧蘭
原 告 卜英奇
原 告 于曾維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被 告 孫正三
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被 告 張愛麗
被 告 孫金舜
被 告 孫鈺涵
被 告 孫明舜
被 告 王阿美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朝輝
被 告 李相助
被 告 馬德華
被 告 馬國華
被 告 馬曼華
被 告 馬美英
被 告 馬美華
被 告 馬美雲
被 告 馬曼麗
前列七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人馬自強
被 告 林春惠
訴訟代理人 王遠誠
被 告 謝明賢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4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2,934,5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872元,原告僅繳納1,
440元,尚不足124,43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