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5號
原 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被 告 王志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曾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609 7號),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 足額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 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12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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