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01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被 告 陳貞君
陳貞怡
陳貞英
陳冠伶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零捌拾捌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陸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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