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401號
PCDV,100,補,401,201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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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01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被   告 陳貞君
      陳貞怡
      陳貞英
      陳冠伶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零捌拾捌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陸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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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