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 告 何淑媛
被 告 康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茲依附近房地之交易價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581,982元【計算式:68,200元/平方公尺×96.51平方
公尺=6,581,9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24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