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0年度,15號
PCDV,100,建,15,20110210,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立海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元
被   告 久福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玉彬
被   告 慶隆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寶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月7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美莉

1/1頁


參考資料
慶隆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福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海大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