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1號
原 告 陳籐旺即英豪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律師
被 告 啟忠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忠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里區○○○道260號 ,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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