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0年度,4號
PCDV,100,家聲,4,20110214,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王進意
法定代理人 洪阿綢
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王進意之姓氏准予變更從父姓「盧」姓。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國99年5 月19日修正公佈而於同年月21日生效之民法第 1059條第5 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 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 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 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因姓氏屬姓名權,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 交易安全有關,且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 有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為子女 之利益,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進意(男,民國97年12月23日 生)之父盧萬銓與母王美英於民國97年12月5 日離婚,98年 11月6 日經法院調解由父親盧萬銓監護。嗣父親盧萬銓死亡 ,民國99年12月15日經法院裁定改由祖母洪阿綢監護。因聲 請人自幼迄今,皆由父親家族照顧扶養,母親王美英未曾給 付扶養費,且自聲請人之父親死亡後,聲請人之母親王美英 均未來探視聲請人,母親王美英有未盡保護教養情事。聲請 人欲認祖歸宗,為此聲請變更姓氏從父姓「盧」等語。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2 件為證,並經聲 請人之姑姑盧淑芬到庭證述:「聲請人之父親過世後,聲請 人的母親都沒有來看過聲請人。聲請人出生一歲以後就由我 們照顧,現在兩歲多,母親都沒有來看。我們聽說相對人現 在已與別人生了一個小孩。」等語。聲請人之母親王美英經 本院通知應到庭,惟其未到庭答辯。依此堪信聲請人之主張 為真實。
四、本院審酌聲請人自幼由父親及祖父母負責扶養照顧迄今,聲 請人之母親王美英未盡保護教養之責且對聲請人不聞不問, 聲請人與母姓家族無任何社會生活聯結,已失去母姓家族的 身分認同感,且聲請人長期與父親家族生活,若聲請人改從 父親姓氏,將有助於聲請人融入父親的家族生活,是認聲請 人變更從父姓為有利於聲請人之成長。從而,本件聲請為有 理由,爰准變更其姓氏如主文所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