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救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黃雲春
代 理 人 黃雲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離婚訴訟,業 經本院99年度婚字第1217號審理在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三、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並詢問聲請人經濟狀況,認本件聲請尚無不合,爰 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