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陳報財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0年度,287號
PCDV,100,司繼,287,2011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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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孫毓華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
  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
  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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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