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孫毓華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
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
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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