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陳蔡金連
陳璠朕
陳仁政
陳蓉萱
陳衛政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永松(男,民國○○年○○月○ 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
○○路4 段390 巷6 號4 樓)之配偶及子女,為繼承人。被
繼承人於99年10月1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
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永松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