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898號
PCDV,100,司促,5898,201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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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898號
債 權 人 賴竫媛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裕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提支票 及退票理由單影本觀之,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係揚京國際企業 有限公司,並有公司大小章蓋章於上;另雖債務人張裕勳揚京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於上揭支票上蓋章,惟 依其所蓋大小章緊鄰位置以觀,上揭支票係債務人張裕勳以 公司代表人名義簽發,而非以個人名義簽發,發票人實為揚 京國際企業,且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 權利主體,是由前開說明可知,債務人張裕勳既非發票人, 則債權人自不得對其行使追索權,其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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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揚京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