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574號
債 權 人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弘治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國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 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其訴訟標 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其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均與本 院97年度促字第51167 號支付命令事件相同,而前開支付命 令業經本院核准並已核發確定證明書,是債權人就同一法律 關係重覆提起本件聲請,依上開之規定,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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