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592號
PCDV,100,司促,3592,2011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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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592號
債 權 人 凃志詮
法定代理人 凃志鴻
債 務 人 金振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貳仟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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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