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592號
債 權 人 凃志詮
法定代理人 凃志鴻
債 務 人 金振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貳仟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