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878號
PCDM,99,訴,878,2011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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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譚濬儒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
具 保 人 王思尹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思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譚濬儒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 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 萬元,由具保人王思 尹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 ,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按址執行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通 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應訊等情,此有上開保 證金收據1 紙( 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 27010 號卷一第255 頁) 、被告之送達證書2 紙、具保人之 送達證書2 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1 月14日桃檢朝平 99助1214字第003916號函文暨檢附之被告拘提報告1 份、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12月10日北檢治巨99助1335字第92791 號函文暨檢附之被告拘提報告1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 系統查詢資料2 紙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 可憑。又被告未受羈押及在監執行,顯已逃匿等情,復經本 院依職權查明屬實,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1 份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 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文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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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