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73號
和 解 筆 錄 100年度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李建寶
被 告 褚孔興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附民字第73號就本院100 年度簡上字第58
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2 月16日下午
3 時30分分,在本院刑事十九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
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許炎灶
書記官 周百川
通 譯 陳世閔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李建寶
被 告 褚孔興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仟元,當庭由原告點收無訛,不另
給據。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李建寶
被 告 褚孔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十九庭
書記官 周百川
法 官 許炎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