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73號
PCDM,100,附民,73,2011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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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73號
和 解 筆 錄            100年度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李建寶
被 告 褚孔興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附民字第73號就本院100 年度簡上字第58
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2 月16日下午
3 時30分分,在本院刑事十九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
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許炎灶
  書記官 周百川
  通 譯 陳世閔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李建寶
  被 告 褚孔興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仟元,當庭由原告點收無訛,不另
  給據。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李建寶
  被 告 褚孔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十九庭
            書記官 周百川
            法 官 許炎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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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