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641號
PCDM,100,聲,641,2011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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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自強
具 保 人 劉青鑫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青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恐嚇取財等案件, 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 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 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8005389號),爰依 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余自強因犯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 院以99年度訴字第14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9 月、8 月、4 月及拘役40日,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1 年10月, 嗣經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9 月23日,以99年度 上訴字第2303號駁回上訴確定。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 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拘提無著,具保人 經通知亦未帶同或促請被告到案之事實,有戶役政連結作業 系統個人基本資料2 紙、送達證書2 份、通知書1 件及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1 月27日桃檢朝乙100 執助32字 第007660號函1 份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未到案執行 乙節,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顯然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說 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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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