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501號
PCDM,100,聲,501,2011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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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鄧蓓麗?住臺北市中.
??????????居新北市○.
被   告 蔡忠和?男?3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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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
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蓓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 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6 003119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 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 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忠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 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 ,再經該署檢察官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 執行,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 且具保人經通知復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 ,此有送達證書4 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2 紙、 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1 份及拘票 暨拘提報告書2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 紙、保證金收據影本1 紙等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 ,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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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