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明芳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明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明芳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1 年確定,於民國99年1 月7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 於100 年1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 ,再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 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 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朱明芳曾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 以98年度簡字第9153號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易字第491 號 刑事判決及99年度簡字第351 號刑事簡易判決處刑有期徒刑 3 月、2 月、3 月、4 月,並分別於98年12月21日、99年4 月26日、99年2 月6 日確定;上開各罪再經本院於99年7 月 6 日以99年度聲字第193 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9 年7 月19日確定,並於99年1 月7 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 執行完畢日期為100 年3 月31日;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 署於100 年1 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0022831 號函准假釋 在案,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 正署100 年1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0022831 號函及所附法 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稽 。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 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鈦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