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9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志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0年度偵緝字第2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魏志仲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魏志仲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0條第2 項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幫助他人犯罪 ,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 之。爰審酌被告無視毒品對於人之身心健康之危害性,竟以 購入毒品朋分吸食之方式,幫助他人施用毒品,間接助長毒 品氾濫,實有可議,惟念其已坦承犯行,並無營利或其他不 法目的,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30條第1 項、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許 映 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