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8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竹清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9年度偵緝字第2963、29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竹清幫助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補充更正為:「徐竹清前於民國90年間因違反 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更一字第34 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苗 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苗簡字第122 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 ;上開數罪接續執行,甫於98年3 月7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於本案構成累犯),竟不知悔改,明知渠並無經營營利事 業之真意,仍基於幫助逃漏稅捐與幫助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故 意,先於民國98年6 月19日起迄今,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 稱為「潘董」之成年男子之邀,擔任址設臺北縣板橋市○○ 路○ 段582 之2 號「旭定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旭定公司) 之登記負責人,復前往主管機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並申領 發票購買證,辦理完成後,由「潘董」取得旭定公司之各項 證書後,「潘董」亦明知旭定公司與附表一所示之各該營業 人,並無實際交易,仍基於違反稅捐稽徵法與商業會計法之 故意,登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發票充作銷貨憑證,並提供 予各該營業人,供各該營業人持以扣抵當期營業數額,藉以 幫助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 及商業會計帳目之正確性。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告 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證據部分:被告徐竹清雖承認擔任旭定公司登記負責人,並 前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發票購買證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 反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之犯行,辯稱:是王正萍叫伊和 潘先生去稅捐稽徵機關簽名,伊都不知道云云。經查:證人 王正萍於偵查中證稱:於98年間伊在板橋地區有一間工地, 被告是伊所請的工人,工作快結束時,潘董說他需要工人, 伊就把被告留給潘董,潘董和被告怎麼談的伊不知情等語, 足認被告徐竹清確係受「潘董」之邀,辦理旭定公司負責人 登記與辦理發票購買證無訛。再按身分證件等個人資料,事 關個人隱私、財產及相關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 本人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隨意交付使用之
,且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特 殊情況偶須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他人用途暨其合理 性,始予提供。被告於97年初交付上開身分證件時,乃年滿 52歲心智正常之成年人,當知將此等物品交予他人,如以該 等專有物品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未用以正常用途,極易被 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此乃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 易於體察之常識,而有犯罪意圖者,非有正當理由,竟徵求 他人提供其個人身分證件資料,客觀上可預見其目的,多係 欲藉該個人資料從事不法用途,而隱匿實際取得犯罪所得者 之身分,以逃避追查,被告豈能無疑?是被告將其所有上開 身分證件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潘董」之成年男子 ,嗣經登記為公司負責人,並陪同前往領取旭定公司統一發 票,對該蒐集身分證件之人將可能以其為商業會計負責人之 身分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等非法用途乙節, 應有所預見,竟不違背其本意,仍提供其所有之身分證件資 料予他人使用、登記為商業負責人,是被告具有幫助犯罪之 不確定故意甚明,犯行洵堪認定。此外,復有財政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 冊、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 營業人查訪報告表、旭定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股東同意書 、董事願任同意書、彰化銀行存摺存款交易明細、存款、提 款及匯款交易憑證、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存款、提款與 匯款交易憑證等在卷為憑,被告所辯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 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做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 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 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 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 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合 先敘明。
四、本件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潘董」先後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顯 係出於單一之接續犯意而為,應為接續犯,均僅以一罪論。 被告徐竹清以提供身分證等個人資料之方法幫助上揭男子接 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接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是核被告所 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幫 助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稅
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又被告 以一提供身分掛名負責人之幫助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 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幫助商業負責 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再被告幫助他人接續實行上開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接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罪行為 ,均為幫助犯,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依正犯之刑 減輕之。又被告前有如上揭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 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 依法加重其刑,並與上開加重事由,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 酌被告提供身分證等資料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潘 董」使用,助長渠等利用被告掛名公司負責人之機會以遂行 虛開發票逃漏稅捐等犯罪之風氣,擾亂稅捐核課秩序及稅捐 機關課稅管理之正確性,破壞商業會計制度,進而危害社會 經濟發展,且亦因被告提供個人身分資料,致使執法人員難 以追查該犯罪集團之真實身分,所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 事非難;暨衡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五、聲請簡易處刑書意旨另以:被告明知渠並無經營營利事業之 真意,仍基於幫助逃漏稅捐與幫助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故意, 先於民國98年6 月19日起迄今,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 「潘董」之成年男子之邀,擔任址設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582 之2 號「旭定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旭定公司)之登 記負責人,復前往主管機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並申領發票 購買證,辦理完成後,由「潘董」取得旭定公司之各項證書 後,「潘董」亦明知旭定公司與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各該 營業人,並無實際交易,仍基於違反稅捐稽徵法與商業會計 法之故意,自98年5 月至同年8 月間,先自如附表二所示各 該營業人處,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發票作為進項憑證, 並登載在當期營業稅申報資料上,藉以扣抵當期銷貨數額而 逃漏營業稅;復登載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實發票充作銷貨憑證 ,並提供予各該營業人,供各該營業人持以扣抵當期營業數 額,藉以逃漏當期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 稅捐稽徵及商業會計帳目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復涉犯 稅捐稽徵法第43條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云云。查 附表二所示、編號1 、2 均為虛設公司,被告設立之公司本 無進貨之事實,取得上開行號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而其同 時無銷貨事實,本即無須繳納營業稅,即無逃漏稅情形,是 就虛進部分無從成立犯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另就附表三
之部分其開立發票之時間被告尚未登記為公司之名義負責人 ,難認被告就此部分有何幫助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幫助逃漏稅 捐之犯行,就此部分本亦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 分與上開有罪之部分為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是就此部分,爰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 條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 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徐子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藍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 一
┌──┬─────────┬──┬─────┬───────────────┐
│ │ │ │ │ 提 出 申 報 扣 抵 額 │
│編號│ 營 業 人 名 稱 │張數│發票號碼 ├──┬──────┬─────┤
│ │ │ │ │張數│ 銷 售 額 │ 稅 額 │
├──┼─────────┼──┼─────┼──┼──────┼─────┤
│ 1 │嘉利建設股份有限公│ 1 │GU00000000│ 1 │9,523,810 │ 476,190 │
│ │司 │ │ │ │ │ │
├──┼─────────┼──┼─────┼──┼──────┼─────┤
│ 2 │銓仁有限公司 │ 9 │GU00000000│ 9 │8,008,000 │ 400,400 │
│ │ │ │GU00000000│ │ │ │
│ │ │ │GU00000000│ │ │ │
│ │ │ │GU00000000│ │ │ │
│ │ │ │GU00000000│ │ │ │
│ │ │ │GU00000000│ │ │ │
│ │ │ │GU00000000│ │ │ │
│ │ │ │GU00000000│ │ │ │
├──┼─────────┼──┼─────┼──┼──────┼─────┤
│ 3 │興旺百貨企業公司 │ 9 │GU00000000│ 9 │4,239,260 │ 211,963 │
│ │ │ │GU00000000│ │ │ │
│ │ │ │GU00000000│ │ │ │
│ │ │ │GU00000000│ │ │ │
│ │ │ │GU00000000│ │ │ │
│ │ │ │GU00000000│ │ │ │
│ │ │ │GU00000000│ │ │ │
│ │ │ │GU00000000│ │ │ │
│ │ │ │GU00000000│ │ │ │
├──┼─────────┼──┼─────┼──┼──────┼─────┤
│ 4 │雄旗國際企業有限公│ 6 │GU00000000│ 6 │6,415,200 │ 320,760 │
│ │司 │ │GU00000000│ │ │ │
│ │ │ │GU00000000│ │ │ │
│ │ │ │GU00000000│ │ │ │
│ │ │ │GU00000000│ │ │ │
│ │ │ │GU00000000│ │ │ │
├──┼─────────┼──┼─────┼──┼──────┼─────┤
│ 5 │東易科技有限公司 │ 2 │GU00000000│ 2 │194,551 │ 9,728 │
│ │ │ │GU00000000│ │ │ │
├──┼─────────┼──┼─────┼──┼──────┼─────┤
│ 6 │海礦企業有限公司 │ 10 │GU00000000│ 16 │8,597,641 │ 429,885 │
│ │ │ │GU00000000│ │ │ │
│ │ │ │GU00000000│ │ │ │
│ │ │ │GU00000000│ │ │ │
│ │ │ │GU00000000│ │ │ │
│ │ │ │GU00000000│ │ │ │
│ │ │ │GU00000000│ │ │ │
│ │ │ │GU00000000│ │ │ │
│ │ │ │GU00000000│ │ │ │
│ │ │ │GU00000000│ │ │ │
└──┴─────────┴──┴─────┴──┴──────┴─────┘
附表二
┌──┬─────┬────┬──┬────┬────┐
│編號│營 業 人│期 間│張數│營 業 額│ 稅 額 │
├──┼─────┼────┼──┼────┼────┤
│ 一 │續盟國際有│98年6月 │ 22 │5,375萬 │268萬 │
│ │限公司 │ │ │3,030元 │7,652元 │
├──┼─────┼────┼──┼────┼────┤
│ 二 │同上 │98年8月 │ 4 │549萬 │27萬 │
│ │ │ │ │5,220元 │4,761元 │
├──┼─────┼────┼──┼────┼────┤
│ 三 │鎮金機械有│98年8月 │ 10 │2,766萬 │138萬 │
│ │限公司 │ │ │2,688元 │3,136元 │
├──┴─────┴────┼──┼────┼────┤
│小計: │ 36 │8,691萬 │434萬 │
│ │ │938元 │5549元 │
└─────────────┴──┴────┴────┘
附表三
┌──┬─────────┬──┬─────┬───────────────┐
│ │ │ │ │ 提 出 申 報 扣 抵 額 │
│編號│ 營 業 人 名 稱 │張數│ 銷售額 ├──┬──────┬─────┤
│ │ │ │ │張數│ 銷 售 額 │ 稅 額 │
├──┼─────────┼──┼─────┼──┼──────┼─────┤
│ 1 │匯豐商社有限公司 │ 2 │ 8,828,000│ 2 │8,828,000 │ 441,400 │
├──┼─────────┼──┼─────┼──┼──────┼─────┤
│ 2 │勝葳有限公司 │ 5 │ 6,562,452│ 5 │6,562,452 │ 328,123 │
├──┼─────────┼──┼─────┼──┼──────┼─────┤
│ 3 │鍵通企業有限公司 │ 6 │ 4,092,857│ 6 │4,092,857 │ 204,643 │
├──┼─────────┼──┼─────┼──┼──────┼─────┤
│ 4 │榮貴興業有限公司 │ 7 │ 7,555,850│ 7 │7,555,850 │ 377,793 │
├──┼─────────┼──┼─────┼──┼──────┼─────┤
│ 5 │伍億實業有限公司 │ 11 │22,991,840│ 11 │22,991,840 │ 1,149,592│
├──┼─────────┼──┼─────┼──┼──────┼─────┤
│ 6 │海礦企業有限公司 │ 6 │0000000 │ 6 │0000000 │ 1743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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