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9年度,21號
CHDV,99,司執消債更,21,2011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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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蓉姿
代 理 人 林志銘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林玉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張崇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李欣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之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7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一中關於編號二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可分配之金額「67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676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復為消費者債務清 理事件之裁定所準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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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