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李蓉姿代 理 人 林志銘律師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代 理 人 林玉惠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代 理 人 張崇益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代 理 人 李欣潔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之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附表一中關於編號二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可分配之金額「67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676 」。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復為消費者債務清 理事件之裁定所準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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