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22號
CHDV,100,重訴,22,2011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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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   告 超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國 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壹營造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60萬元,應繳裁
  判費131,680元,未據繳納,應裁定命補繳。
二、原告公司董事長現仍登記為林高慧,依起訴狀所附董事會臨
  時會議紀錄之記載,該董事會臨時會董事長林高慧並未出席
  ,而由監察人蔡雪姬擔任主席,並由出席董事周李美靜、陳
  國清2人協調,改由陳國清擔任董事長,與公司法第203條第
  1項、第208條第3項等規定不符。 原告起訴列陳國清為法定
  代理人,於法有違,應補提業經向主管機關變更登記陳國清
  為公司董事長(即法定代理人)之登記資料,證明陳國清
  合法之代理人,或改列董事長林高慧為法定代理人。
三、起訴狀內就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登記部分,其訴
  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未予表明,於補正前開事項時,宜併補
  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
補正法定代理人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莊 素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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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壹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