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 告 超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國 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壹營造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60萬元,應繳裁
判費131,680元,未據繳納,應裁定命補繳。
二、原告公司董事長現仍登記為林高慧,依起訴狀所附董事會臨
時會議紀錄之記載,該董事會臨時會董事長林高慧並未出席
,而由監察人蔡雪姬擔任主席,並由出席董事周李美靜、陳
國清2人協調,改由陳國清擔任董事長,與公司法第203條第
1項、第208條第3項等規定不符。 原告起訴列陳國清為法定
代理人,於法有違,應補提業經向主管機關變更登記陳國清
為公司董事長(即法定代理人)之登記資料,證明陳國清為
合法之代理人,或改列董事長林高慧為法定代理人。
三、起訴狀內就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登記部分,其訴
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未予表明,於補正前開事項時,宜併補
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
補正法定代理人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莊 素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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