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0年度,68號
CHDV,100,司繼,68,2011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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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68號
聲 請 人 陳義祥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8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陳金佃」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金鈿」。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 者亦同,此參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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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