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668號
CHDV,100,司促,2668,20110225,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66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張智強
上列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李昀倢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李昀倢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