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644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王員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柒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
臺幣參萬陸仟柒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王員玲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年二月八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36,771元整。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2,322元整。
(三)違約金:新臺幣1,650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八日起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
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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