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69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田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勝吉
債 務 人 謝明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柒佰肆拾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
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六加一成計
息,逾期利息部份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年息百分之
二點六二六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以上者,逾期本
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
份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