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569號
CHDV,100,司促,2569,2011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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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69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田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勝吉
債 務 人 謝明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柒佰肆拾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
  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六加一成計
  息,逾期利息部份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年息百分之
  二點六二六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以上者,逾期本
  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
  份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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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