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48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賴啓忠
債 務 人 于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零陸元及其中參
萬陸仟柒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于梅芳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卡
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定相對人得於該信用卡
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
息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每月陸佰元違約金。
(二)相對人于梅芳自九十三年十一月至九十四年六月共消費簽新
臺幣參萬陸仟柒佰伍拾玖元未按期給付,另利息、違約金及
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捌仟零肆拾柒元,以上共計新臺幣
肆萬肆仟捌佰零陸元,雖屢經催討,相對人仍無力繳款,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
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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