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361號
CHDV,100,司促,2361,20110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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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3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鄭毓純
債 務 人 鄭永鴻
債 務 人 許美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伍佰肆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鄭毓純於就讀和春技術學院時,邀同鄭永鴻、許美
  鳳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
  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
  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
  人於民國098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099
  年10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
  ,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
  迄今尚結欠本金193,541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
  ,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
  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
  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361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許美鳳、鄭│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55%   │
│  │193541│永鴻、鄭毓│9月01日起  │      │       │
│  │元  │純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許美鳳、鄭│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93541│永鴻、鄭毓│0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純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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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