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357號
CHDV,100,司促,2357,201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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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357號
債 權 人 保證責任彰化縣花卉生產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范慶發
債 務 人 羅建仁
債 務 人 羅建二
債 務 人 羅火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壹仟叁佰陸
  拾玖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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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