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357號
債 權 人 保證責任彰化縣花卉生產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范慶發
債 務 人 羅建仁
債 務 人 羅建二
債 務 人 羅火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壹仟叁佰陸
拾玖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