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161號
CHDV,100,司促,2161,20110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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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61號
債 權 人 地球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智俊
債 務 人 陳賜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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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