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三號
原 告 子○○
原 告 丙○○
原 告 巳○○
原 告 卯○○
原 告 寅○○
原 告 壬○○
原 告 辰○○
原 告 庚○○
原 告 癸○○
原 告 辛○○
原 告 己○○
原 告 午○○
原 告 戊○○
原 告 申○○
原 告 未○○
原 告 甲○○
原 告 丁○○
原 告 丑○○
原 告 酉○○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楊少庸
被 告 桃園航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B法 官 邱育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羅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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