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1年度,3號
TYDV,91,勞訴,3,200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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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三號
  原   告 子○○
  原   告 丙○○
  原   告 巳○○
  原   告 卯○○
  原   告 寅○○
  原   告 壬○○
  原   告 辰○○
  原   告 庚○○
  原   告 癸○○
  原   告 辛○○
  原   告 己○○
  原   告 午○○
  原   告 戊○○
  原   告 申○○
  原   告 未○○
  原   告 甲○○
  原   告 丁○○
  原   告 丑○○
  原   告 酉○○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楊少庸
  被   告 桃園航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B法   官 邱育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羅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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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桃園航勤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