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5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盧錫銘
債 務 人 和裕玻璃明鏡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志宏
人
債 務 人 林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壹萬柒仟肆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九十九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伍萬元及其中新臺幣
叁拾柒萬貳仟柒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九十九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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