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737號
CHDV,100,司促,1737,201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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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37號
債 權 人 張傳昌
債 務 人 明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肆仟柒佰伍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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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0年度司促字第17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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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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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9年8月31日    │524,750元       │100年1月24日     │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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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