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81號
CHDM,100,聲,381,201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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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建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建斌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 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賴建斌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附表:受刑人賴建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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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偵查年度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 │
│ │罪 名│宣 告 刑│犯罪日期 │及案號 ├──┬─────┬────┼──┬─────┬────┤ │
│號│ │ │ │ │法院│案 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 號│確定日期│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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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用第│有期徒刑│99年1月9日│彰化地檢99│臺灣│99年度訴字│99年7月 │臺灣│99年度上訴│99年9月 │彰化地檢│
│ │一級毒│1年 │ │年度毒偵字│彰化│第366號 │22日 │高等│字第1619號│14日 │99年度執│
│ │品罪 │ │ │第297號 │地方│ │ │法院│(程序判決)│ │字第4819│
│ │ │ │ │ │法院│ │ │臺中│ │ │號 │
│ │ │ │ │ │ │ │ │分院│ │ │ │
├─┼───┼────┼─────┼─────┼──┼─────┼────┼──┼─────┼────┼────┤
│2 │施用第│有期徒刑│99年6月30 │彰化地檢99│臺灣│99年度訴字│99年12月│臺灣│99年度訴字│100年1月│彰化地檢│
│ │一級毒│9月 │日 │年度毒偵字│彰化│第1172號 │20日 │彰化│第1172號 │10日 │100年度 │
│ │品罪 │ │ │第1462號 │地方│ │ │地方│ │ │執字第76│
│ │ │ │ │ │法院│ │ │法院│ │ │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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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