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46號
CHDM,100,聲,346,2011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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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界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毒偵字第2134號
),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1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9年度毒偵字第2134號被告李界元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在案。該案查扣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1個,因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 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 明定。
三、查毒品之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 留包裝袋內,業據法務部調查局於民國93年3月19日以調科 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釋在案。本案上開扣案之殘渣袋1個 ,經送請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後,確實從殘渣中檢 出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有該中心100年1月18日憲直刑鑑字第 100000011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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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