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07號
CHDM,100,聲,307,201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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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田智賢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百年度執
聲付字第二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田智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田智賢因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十一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乃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年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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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