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睿彬
邱珮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子布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肆仟元,應
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