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55號
PTDV,99,訴,255,2011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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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睿彬
      邱珮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子布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肆仟元,應
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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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