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洪勝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8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 紙,不 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1 號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1 日以99年 度司催字第10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1 月20日屆滿,惟迄今仍 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之事實,經調閱本院99年度司催 字第101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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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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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昶澄企業有限│臺灣銀行中屏│99年8月18日 │ 5,007元 │AG0000000 │ │
│ │公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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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通寶侖實業有│第一商業銀行│99年8月8日 │84,800元 │CA0000000 │ │
│ │限公司 │屏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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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鍾貫進 │華南商業銀行│99年5月25日 │12,130元 │AD0000000 │ │
│ │ │內埔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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