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55號
PTDV,100,補,55,201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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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張慶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座建設有限公司莊瑞彬吳尊南、吳世
  昌、邱金水及邱謝垂嬌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十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柒仟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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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座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