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34號
PTDV,100,補,34,2011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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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葉沈金葉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家榛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1,200 (
公告現值)×500 ㎡(以實測為準)=600,000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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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