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0年度,172號
PTDV,100,繼,172,201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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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172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周光男
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周伍愛(女,民國○○年○○月○ 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恆春鎮○○
路67號)於100 年2 月1 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
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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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