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0年度,141號
PTDV,100,繼,141,2011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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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141號
聲 明 人 武氏蘭
即繼承人
      余冠霖
法定代理人 武氏蘭
上開聲明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余建憲(男,民國67年10月26
日生,
冬鄉○○村○○路107 號)於99年11月28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
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
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
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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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